首頁 > 新聞聚焦 > 正文

敢拿疫情造謠? 利用疫情擾亂公共秩序最高判刑15年

稿件來源:互聯網聯合辟謠平臺 發(fā)布時間:2020-02-04 22:19:30

萬眾一心

阻擊疫情

粉碎疫情謠言

也是一種“曲線抗疫”

無論何時

一旦任性造謠

終究

“法眼”難逃

案例一:造謠解放軍傳播病毒被拘

1月25日,四川省自貢市網民孫某在微信群內傳播不實言論,稱“此次疫情系解放軍傳播病毒導致”。

孫某因散布謠言,涉嫌擾亂公共秩序被屬地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9日的處罰。
 



案例二:造謠武漢人因被舉報殺人 山西網民已被拘留

1月26日,山西忻州網民肖某在多個本地微信群中發(fā)布一段視頻并配文稱“武漢人回四川老家,被老家人舉報了,他就把舉報人給殺了”的謠言。
 


1月27日,四川德陽市警方發(fā)布了警情通報,視頻中的一幕與武漢、疫情根本沒有任何關系,案件起因是感情糾紛,而且受傷者也無生命危險。肖某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山西忻州警方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肖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案例三:“蘭州封城”造謠者被治安拘留

1月26日,網上流傳一則“蘭州自1月26日0時起出租車停運、所有高速公路封鎖、中川機場所有航班取消、全面封城”的信息。

經蘭州市公安局核查,系李某棟在酒后編造了“蘭州市封城通知”等謠言,并發(fā)布在其家族群中,隨后被快速轉發(fā)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處以拘留十日的處罰。
 


不僅蘭州此例,造謠“青島”“清遠”封城的造謠者也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四:造謠所有超市停業(yè) 被拘留10日

1月28日,江蘇啟東當地朋友圈中流傳著一則“緊急通知”,稱“為了冠狀病毒不再擴散,相關大型商超將于1月29號全部停止營業(yè)”,引發(fā)當地居民恐慌,出現群眾搶購現象。

據江蘇省啟東市公安局微博1月29日消息,啟東公安局對網傳消息高度重視,快速將散布此謠言的違法行為人施某抓獲,并對其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五:四川納溪一例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患者逃跑?造謠者已被捕

1月25日,四川納溪區(qū)網民唐某在微信群內發(fā)布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謠言信息稱:“納溪一例疑似患者已經確認,但逃跑了。”經與四川納溪區(qū)相關部門核實,該消息為謠言。

唐某因散布謠言被屬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六:還在傳嚼大蒜可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造謠者已被拘

近日,網民曹某某在網絡上發(fā)布視頻稱“分享一個真實的案例,嚼大蒜能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據石家莊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方微博消息,網傳視頻為曹某某道聽途說相關信息后添油加醋制作而成,當地警方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疫情面前,謠言更加可怕。造謠疫情該當何責?且看——

利用疫情危害國家安全 最高判刑15年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利用疫情擾亂公共秩序 最高判刑15年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造謠情節(jié)較輕 視情況教育、罰款或行政拘留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疫情當前

我們一起

堅守文明上網底線

對“疫情謠言”說不

資料來源:央視新聞、人民日報、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江蘇省啟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石家莊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方微博、揭陽發(fā)布微信公眾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