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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繳分離 證改分離 一事一議 蘭州市積極推進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

稿件來源:蘭州晨報 發(fā)布時間:2021-11-26 14:01:32

近日,蘭州市自然資源局召開了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推進會,對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qū)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通報,重點對涉及代征代拆未完成、公建配套未建、改變功能等項目進行分析研判,按照“證改分離”原則,要求轄區(qū)政府逐一提出整改意見,分類施策,確保整改任務按期完成。會議強調,要認真學習研究省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工作方案,對癥下藥、因案施策,深入研究解決辦法,確;夤ぷ骺焖、有序、協調推進。

明確19類問題處理意見 確保今年問題摸排全面完成

根據今年9月28日印發(fā)的《蘭州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其適用范圍為經相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國有土地上已售并入住,因歷史遺留問題未能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城鎮(zhèn)住宅。“小產權房”和存在亂占耕地、違反生態(tài)管控要求等問題的項目以及平房、簡易樓房,不在此次化解范圍。

《實施方案》對關于開發(fā)建設主體滅失的問題,用地手續(xù)不完善的問題,欠繳土地出讓價款的問題,未進行規(guī)劃核實的問題,住房、土地被開發(fā)企業(yè)抵押及司法查封的問題,原分散登記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項目跨宗地建設的問題,未辦理建設施工手續(xù)的問題,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問題,未辦理消防驗收手續(xù)的問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補繳的問題,房改房未辦證的問題,經濟適用住房遺留問題,國有直管公房未辦證的問題,未通過人防驗收的問題,涉及稅收的問題,房屋面積測繪的問題,開發(fā)建設主體配合不積極、整改不到位、惡意欠費繳費的問題,費用和罰款的收繳問題,以及其他問題等19類問題的處理意見進行了逐一明確。國有土地上的商業(yè)、辦公、工業(yè)等房屋和建成投入使用尚未出售的住宅涉及的歷史遺留問題可參照該《實施方案》執(zhí)行。

記者了解到,蘭州市自2019年3月啟動解決房屋產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以來,先后研究制定了《蘭州市解決房屋產權登記發(fā)證歷史遺留問題實施意見》和《蘭州市解決房屋產權登記發(fā)證歷史遺留問題補充意見》。此次印發(fā)的《實施方案》旨在通過對以上兩個文件的調整、補充和完善,進一步釋放政策張力,確保2021年問題摸排全面完成、化解率達到60%,2022年化解率達到90%,2023年一季度前化解工作基本完成。

辦理程序分為五個步驟 分類施策加快解決“登記難”

對于《實施方案》中涉及的各類問題,辦理程序將分為摸清底數、并聯審批、收繳費用、審核批準、登記發(fā)證五個步驟。結合目前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解決過程中存在的制約因素,將采取多項措施加以推進,包括實行“證繳分離”“證改分離”“一事一議”及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等。

對已全部完成審批但不繳納費用及罰款的,各審批單位在出具審批意見和核算費用后反饋至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再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采取“證繳分離”方式,為購房人辦理登記手續(xù),同步由各審批部門依法追繳相關費用和罰款。

對于申報項目涉及代征代拆、公建配套未完成或挪作他用、綠地面積不達標的,由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政府、管委會提出處理意見(或整改意見、拆遷承諾函)后反饋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再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采取“證改分離”方式,為購房人辦理登記手續(xù),同步由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政府、管委會督促整改方案落實。

對于申報項目涉及人防、消防和其他需要整改的(影響建筑主體質量安全和構成重大火災隱患且無法整改的除外),由相關審批部門和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政府、管委會提出整改意見反饋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再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采取“證改分離”方式,為購房人辦理登記手續(xù),同步由相關審批部門牽頭,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政府、管委會具體負責督促整改方案落實。

19類問題處理意見

(一)關于開發(fā)建設主體滅失的問題

1.開發(fā)企業(yè)或有關單位滅失,有繼承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由繼承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沒有繼承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可以由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政府或管委會指定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等代為申請辦理。

2.開發(fā)企業(yè)或有關單位滅失的,首次登記與轉移登記可一并辦理,并在登記簿中對權利主體面試情況予以記載。已辦理首次登記,項目開發(fā)建設主體滅失的,經登記機構公告無異議后,購房人可單方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二)關于用地手續(xù)不完善的問題

1.由政府主導的安置房、棚改房、城中村改造用房、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可按照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補辦用地手續(xù)。其中,住宅按照劃撥方式補辦;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建設項目中,按照相關規(guī)劃批準建設的各類配套產業(yè)設施,物業(yè)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持、經營收入用于村集體經濟發(fā)展的也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應或保留劃撥性質;其余配套經營性用房按照協議出讓方式補辦。

2.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房改房、集資房的,可按照劃撥方式補辦用地手續(xù)。

3.對于其他建設項目,可按照實際情況,分不同時間段、不同類型分別采取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政策規(guī)定補辦用地手續(xù)。其中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按劃撥方式補辦,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按協議出讓方式補辦。

4.對于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住宅,經公告權屬清晰無爭議的,報經市政府或管委會同意后,直接按現狀核發(fā)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補辦協議出讓手續(xù)。

5.因各種原因導致土地手續(xù)無法辦理的,權屬清晰無爭議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的前提下,報經市政府或管委會同意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現狀出具認定或用地核實意見。

6.采取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補辦用地手續(xù)的項目,按照規(guī)劃認定或核實意見的指標辦理。

7.采取協議出讓補辦用地手續(xù)的項目,已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且符合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的建設內容,評估時點按照項目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批準時點確定;未取得或違反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的建設內容,評估時點按照規(guī)劃核實的時點確定,土地出讓價款應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30日內繳清。

8.住宅項目部分申報或部分取得規(guī)劃核實意見的,按照規(guī)劃核實意見中單幢基地占地面積進行分攤,計算方法為:申報房屋的建筑面積x(整幢樓占地面積/整幢樓的總建筑面積)。

(三)關于欠繳土地出讓價款的問題

房屋已銷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項目,開發(fā)單位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或政策規(guī)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以及將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對外出售但未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可報經市政府或管委會同意后,實行“證繳分離”方式,在有關部門依法追繳的同時,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xù)。劃撥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對外出售,未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應當依法繳納所欠價款和稅費后,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關于未進行規(guī)劃核實的問題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的前提下,報經市政府同意,由城管部門出具處理意見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現狀出具認定意見。

2.已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內容符合規(guī)劃許可要求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規(guī)劃核實手續(xù);建設項目部分樓幢符合規(guī)劃許可要求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對符合規(guī)劃的樓幢先行核實,出具規(guī)劃核實意見。

3.已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未按規(guī)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設項目,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存在改變層數、增加面積、移位、改變功能等問題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處罰后辦理規(guī)劃核實手續(xù)。其中,經市、區(qū)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指揮部認定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按該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5%處罰;對非保障性住房項目,按該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10%處罰。

(2)未完成代征拆遷(包括界內拆遷和界外代拆)義務的建設項目,有建設單位(承繼單位)的,由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政府、管委會與建設單位(承繼單位)商定后,出具處理意見(或拆遷承諾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規(guī)劃核實意見;建設單位滅失的,由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政府、管委會出具處理意見(或拆遷承諾函)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規(guī)劃核實意見。

(3)未完成公建配套設施建設或擅自將公建配套設施挪作他用的建設項目,由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政府、管委會出具整改處理意見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規(guī)劃核實意見。

(4)綠地面積不達標的建設項目,由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政府、管委會出具整改處理意見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規(guī)劃核實意見。

(五)關于住房、土地被開發(fā)企業(yè)抵押及司法查封的問題

積極協調開發(fā)企業(yè)、金融機構和法院,通過還款、協商、追繳、置換等方式處理債務糾紛問題,及時解除抵押和查封。債務追繳解押和解除查封可采用行政追繳、司法追繳平行進行。涉及司法查封的,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政府、管委會要積極引導購房群眾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購房群眾應當給予法律援助。法院加快案件審理和執(zhí)行進度,依法解封。

1.對開發(fā)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未解除抵押而對外違規(guī)銷售的,必須限期還款解除抵押權。抵押權不能解除的,可由住建等部門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在明確置換抵押物和依法收回抵押貸款方案后辦理登記。

2.對于開發(fā)企業(yè)因債務等原因不動產被法院查封的,必須限期清償債務解除查封;對于開發(fā)企業(yè)因債務糾紛涉及不動產訴訟的,必須依法加快司法審判。查封難以解除的,由相關部門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明確置換查封標的和依法追債方式,經法院裁定解封后辦理登記。

(六)關于原分散登記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項目跨宗地建設的問題

1.分散登記時,已經分別登記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動產,繼續(xù)分別按照原記載的房屋、土地用途進行登記,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已登記的不動產用途;因房屋所有權多次轉移、土地使用權未同步轉移導致房屋、土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的,經核實權屬關系變動清晰且無爭議的,可以根據規(guī)定程序由現房屋所有權人單方申請,注銷原土地登記,辦理房地權利主體一致的不動產登記。存在爭議的,待爭議解決后再行辦理。

2.相關宗地為同一權利人,項目跨宗地建設的,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權屬來源文件、跨宗地建設未超出批準用地范圍,可在項目占用比例大的宗地落宗,辦理登記手續(xù)。

(七)關于未辦理建設施工手續(xù)的問題

經市、區(qū)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指揮部認定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免予處罰,經市、區(qū)政府或相關部門認定的公益類項目(學校、醫(yī)院、市政工程等)免予處罰。非保障性住房和非公益類項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對超出審批面積的部分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進行處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2%進行處罰,住建部門簽署同意辦理的意見。

(八)關于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問題

1.對能提供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或竣工驗收備案表的項目,住建部門簽署同意辦理的意見。

2.對不能提供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項目,以及對原有建筑進行了加建、改建、擴建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委托有專業(yè)資質的第三方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進行房屋質量鑒定,鑒定結論符合質量要求的,簽署意見辦理;鑒定結論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由建設單位委托專業(yè)機構提出整改加固措施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進行質量鑒定,鑒定結論符合質量要求的,簽署意見辦理。

(九)關于未辦理消防驗收手續(xù)的問題

原則上按照《甘肅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甘肅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貫徹落實〈甘肅省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工作方案〉完善歷史遺留項目消防驗收(備案)手續(xù)的意見》(甘建消[2021]278號)有關要求執(zhí)行,并明確以下內容。

1.本次僅辦理1998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施行后建成的房屋。對于1998年9月1日之前建成的房屋,且在1998年9月1日之后未再進行改建(含用途變更)、擴建的房屋,不需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手續(xù)。

2.對于1998年9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房屋,由項目申報單位委托專業(y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項目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檢測,在出具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后,由住建部門牽頭,消防救援機構配合進行現場檢查,出具現場檢查技術服務卡,住建部門根據現場檢查技術服務卡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手續(xù)。

3.對于1998年9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房屋,未達到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的,由項目申報單位出具整改方案和承諾書,采取“證改分離”的方式辦理;達到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書面報告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政府、管委會,轄區(qū)政府、管委會依法掛牌督辦,申報單位出具整改方案和承諾書后,采取“證改分離”的方式辦理;申報單位拒不整改的,予以退件銷號。

4.開發(fā)企業(yè)或有關單位滅失的項目不再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手續(xù)。

5.對于已經核發(fā)過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辦理了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手續(xù)的歷史遺留項目,予以認可,不再辦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手續(xù)。

(十)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補繳的問題

對未繳納或欠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按照項目建設當年標準及規(guī)定補繳。

(十一)關于房改房未辦證的問題

1.售房單位已辦理首次登記的房屋,房改部門下達了房改批復,售房單位按照當年的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但后續(xù)界定手續(xù)未辦理的(若售房單位將售房資金和房屋維修資金挪作他用的,需由售房單位或購房人提交對已售房屋承擔維修責任的承諾),住建部門簽署意見,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2.售房單位已辦理首次登記的房屋,房改部門下達了房改批復,售房單位按照當年的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但后續(xù)界定手續(xù)未辦理,售房單位將售房資金和房屋維修資金挪作他用,原售房單位已改制或撤銷的,由后續(xù)承繼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后,住建部門簽署意見,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3.售房單位未辦理首次登記的房屋,售房單位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但售房單位將售房資金和房屋維修資金挪作他用,售房單位需提交所售房屋無產權糾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及對已售房屋承擔維修責任的承諾后,住建部門簽署意見,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4.售房單位未辦理首次登記和未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售房單位申請按現行房改政策進行審批,售房單位繳存售房資金和房屋維修資金,提交所售房屋無產權糾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承諾后,住建部門簽署意見,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5.售房單位已按房改政策進行審批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售房單位因新建住房對原職工享受的房改房進行調整,將調整后的房屋分配給新職工,原單位能按房屋交易過戶的按交易過戶辦理,因特殊原因無法進行過戶的,由售房單位承諾該房產無糾紛后,按調房辦理。

6.中央、省屬在蘭單位房改遺留問題,由住建部門按照上述房改問題的處理意見受理審核后,登記機構予以辦理登記。對省、市、軍隊房改部門審批過的手續(xù)(含花名冊)予以認可,不再重復審查。

(十二)關于經濟適用住房遺留問題

1.已經發(fā)改部門立項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未經房改部門批復同意的,按照經濟適用住房辦理。

2.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單位在劃撥土地上的自建房按照商品房對外銷售,申領商品房不動產權證的,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其中,已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且符合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的建設內容,評估時點按照項目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批準時點確定;未取得或違反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的建設內容,評估時點按照規(guī)劃核實的時點確定。

3.對經住建部門審核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準購條件的,但購房面積超標準的,超標準部分由購房人按照購房當年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繳納土地收益,登記機構按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登記。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準購條件的,整套房屋由購房人按照購房當年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繳納土地收益,登記機構按商品房辦理登記,土地登記為出讓。容許購房人按照購房當年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繳納土地收益,登記機構按商品住房辦理登記,土地登記為出讓,使用年限從發(fā)改部門批準立項時間起計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住建部門委托專業(y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經濟適用住房首次銷售當年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各不動產所在地轄區(qū)住建部門負責轄區(qū)內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資格審核及應補交差價的核算工作。

(十三)關于國有直管公房未辦證的問題

1.已納入國有直管公房資產賬目管理的未辦證房屋,公房管理單位提供直管公房資產明細等相關資料、出具所售房屋無產權糾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的承諾后,登記機構按照房屋現狀辦理首次登記。

2.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的直管公房,個人提交已售房屋房改售房資料,公房管理單位出具所售房屋無產權糾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的承諾后,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十四)關于未通過人防驗收的問題

1.對199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施行后建成的房屋辦理人防工程審批(驗收、處罰、繳費)手續(xù)。對1997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房屋,可不再辦理人防工程審批手續(xù)。

2.應建未建人防工程的項目,應當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在本單位同期實施的項目中補建;無法補建人防工程的項目,依法按照規(guī)定標準補繳人防易地建設費,人防工程的審批、驗收和易地建設費的收繳,均執(zhí)行房屋建設年代同期的相關政策。

3.已辦理人防工程建設審批手續(xù),但建成人防工程面積不足的,應當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并責令其對少建的人防工程面積予以補建或繳納少建部分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已建成人防工程不符合人防戰(zhàn)術技術要求和標準規(guī)范,可以整改的由建設單位按標準整改,無法整改補救的應當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并按照批準應建的人防工程面積補建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4.未辦理人防工程建設審批手續(xù),所建人防工程由于資料缺失導致面積、功能、抗力等級等無法確定的,應當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并按照核算應建的人防工程面積補建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5.開發(fā)建設主體滅失的項目,可不再辦理人防工程審批手續(xù)。登記機構依據以上審批辦理登記。

(十五)關于涉及稅收的問題

1.對于目前正常存在的納稅人,由其主管稅務機關督促開具不動產銷售發(fā)票,由不動產交易契稅征收機關負責征收契稅,并出具契稅完稅憑證。

2.納稅人(項目單位)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的由不動產交易契稅征收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67號)負責辦理乙方契稅繳納事宜。

3.項目單位欠繳稅款,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追繳。

(十六)關于房屋面積測繪問題

1.申報項目未能提供規(guī)劃手續(xù)或施工圖紙的,房產測繪機構按照項目現狀認定用途和公攤部位,進行面積測繪。

2.開發(fā)建設主體滅失由個人直接申報的單套房屋,由房產測繪機構按實際現狀認定房屋用途、測量套內建筑面積,按照套內建筑面積進行登記。

(十七)其他問題的處理辦法

1.對以往解決房屋產權登記發(fā)證歷史遺留問題時已收件未辦結的,對相關部門已審核出具的意見予以認可并依據本方案繼續(xù)辦理;對正在相關部門審批的項目可按照申報解決房屋產權登記發(fā)證歷史遺留問題時的政策出具意見,并結合本方案辦理。

2.因拆遷還建到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安置房,按被拆遷房屋性質辦理登記。被拆遷房屋屬于商品房的,安置房土地登記為出讓,使用年限從發(fā)改部門批準立項時間起計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征收主體與安置房源提供主體不一致的,經征收主體與安置房源提供主體共同確認后,按轉移登記辦理。建設單位自行拆遷安置的房屋未經征收主管部門備案的,由轄區(qū)政府、管委會征收部門出具未備案的證明,建設單位出具被征收人身份確認證明后,按轉移登記辦理。

3.未經發(fā)改(物價)部門核定價格的經濟適用住房,由發(fā)改部門出具價格核定意見。

(十八)關于開發(fā)建設主體配合不積極、整改不到位、惡意欠繳稅費的問題

1.符合此次化解工作范圍的項目,開發(fā)建設主體要履行申請主體責任,不得因涉及繳納稅費、整改和處罰等原因撤銷登記申請,損害群眾合法權益。

2.主城四區(qū)政府和蘭州高新區(qū)、經開區(qū)管委會以及市級相關部門應加大追繳力度,對于開發(fā)商惡意欠繳稅費的,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追繳。對拒不配合的企業(yè)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yè)人員,依法納入失信名單,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住建部等部委印發(fā)的《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實行聯合懲戒;市、區(qū)兩級法院要對追繳未果的,經職能部門依法按程序申請法院判決后,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強制執(zhí)行;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九)關于費用和罰款的收繳問題

1.本方案下發(fā)后,各單位審批核算的費用和罰款由各單位全權負責收繳或追繳,包括之前已核算但尚未收繳的費用和罰款。

2.本方案下發(fā)后,應征收土地出讓金的項目,必須征收土地出讓金。之前已經確定收取土地收益金的項目,可以繼續(xù)收取土地收益金。

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共分摸清底數、并聯審批、收繳費用、審核批準、登記發(fā)證五個步驟

1.摸清底數。主城四區(qū)和蘭州高新區(qū)、經開區(qū)要對符合辦理條件的項目進行全面摸排,建立工作臺賬,提出解決方案,經審核后報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于已受理的解決房屋產權登記發(fā)證歷史遺留問題項目,由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分解至主城四區(qū)和蘭州高新區(qū)、經開區(qū)再甄別摸排,建立臺賬后報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

2.并聯審批。主城四區(qū)和蘭州高新區(qū)、經開區(qū)對臺賬中所列項目要指導、督促申報主體向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項目相關資料。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受理的項目分派至各相關審批單位,由各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實行并行辦理,核算需要繳納的相關費用、提出具體整改方案,應辦盡辦、限時辦結,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辦理意見和結果。

3.收繳費用。各審批單位審批完成后,直接通知申報單位繳納核算出的費用及罰款,并負責后續(xù)追繳工作。

4.審核批準。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分類匯總各審批單位報送的辦理意見和結果,對涉及“證繳分離”“證改分離”“一事一議”方式解決的,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各審批單位負責追繳費用、督促落實整改事項;同時將審批意見轉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并通知主城四區(qū)和蘭州高新區(qū)、經開區(qū)負責指導、督促申報主體向登記機構申報辦理登記。對于相關審批單位并聯審批后同意辦理的,由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審批意見轉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并通知主城四區(qū)和蘭州高新區(qū)、經開區(qū)負責指導、督促申報主體向登記機構申報辦理登記。

5.登記發(fā)證。由主城四區(qū)和蘭州高新區(qū)、經開區(qū)依據市政府批準意見或市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結果,指導、督促申報主體向登記機構申報辦理首次登記和轉移登記。對于涉及“證繳分離”“證改分離”“一事一議”的項目,只對涉及購房人的房產部分辦理登記。

文:新甘肅·掌上蘭州·蘭州晨報首席記者 熊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