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擊謠言方面,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guī)做了相關的規(guī)定?這些法規(guī)在懲治造謠傳謠方面,發(fā)揮了哪些作用?
梁迎修:我國關于謠言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我國《憲法》第35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憲法》在規(guī)定公民言論自由的同時,劃定了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的法律邊界。例如:《憲法》第38條、第41條、第51條分別規(guī)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言論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些規(guī)定提供了對謠言進行規(guī)制的憲法依據。
第二類是我國的部分一般性法律,如《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guī)定。
例如《刑法》規(guī)定,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第181條)、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1條)、非法經營罪(第225條)、誹謗罪(第246條)、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第286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第291條)、尋釁滋事罪(第293條)等。
《民法典》第110條、第990條、第1024條、第1027條、第1028條、第1194條規(guī)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包括名譽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在內的人格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名譽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睹穹ǖ洹芬(guī)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謠言的合理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對于一些互聯(lián)網企業(yè)來說,如果沒有及時對謠言進行處理,任其發(fā)酵造成嚴重后果,將會承擔侵權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guī)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以行政拘留或罰款。國務院頒布的《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第52條,以及《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48條都規(guī)定,在突發(fā)事件發(fā)生期間散布謠言而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類是互聯(lián)網專門法律法規(guī)中關于網絡謠言治理的條款。
如《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的相關條款。《網絡安全法》第12條(基本原則)、第24條(實名制)、第47條(網絡運營者安全保障義務),以及第50條(政府部門管理監(jiān)督)等均涉及網絡謠言治理。
我國現行法律中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法律部門都有對網絡謠言予以規(guī)制的法律,對于網絡謠言設定的不僅有刑事責任,還有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對于懲治造謠傳謠,保障法律主體合法權益,營造清朗網絡空間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短視頻惡意剪輯造謠傳謠,將面臨哪些法律后果?
梁迎修:惡意剪輯短視頻最直接的就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權(《民法典》第1019條)。造謠者利用短視頻時長較短、不易發(fā)覺細節(jié)的特點實施“換頭術”,給公眾人物換臉,丑化某個公眾人物。這種行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如果丑化或者抹黑的負面影響達到了一定程度,還會給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和榮譽權造成侵害。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我們經常能看到一些“標題黨”,如,哪些公眾人物又發(fā)表了哪些驚世駭俗的言論等等,這些標題非常吸引眼球,但標題下的內容是否屬實還需鑒別。
如果造謠者對一些新聞采訪和報道進行拼湊和刪改,從而曲解他人原意進行誹謗,損害了他人的聲望,這就是侵犯了名譽權(《民法典》第1024條);如果貶損了他人的榮譽,還有可能侵犯榮譽權(《民法典》第1031條)。除此之外,涉及個人信息的處理問題更應慎重!睹穹ǖ洹分芯陀幸(guī)定不得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民法典》第1038條)的規(guī)定。
《民法典》對侵犯人格權的行為進行了規(guī)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責任承擔方式除侵權損害賠償外,還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
例如,現在有的造謠者利用抖音或者微信朋友圈的視頻發(fā)布功能,將視頻惡意剪輯并配以不實文字,或者使用百萬粉絲的賬號,通過網絡直播的方式對他人使用侮辱性語言并進行造謠,抑或在未征得路人同意的情況下,把路人當成“測試”的對象,在被拍攝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作為視頻素材惡意剪輯博取流量。這些情形如果造成了權利人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權利人都可以根據《民法典》第995條等規(guī)定,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如果造謠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請求造謠者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糾紛案件做出過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正)》),被侵權人可以就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律師費等做出索賠的請求。如果造成的財產損失無法確定,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從法理上如何定義謠言的本質?如何根據謠言產生的負面影響實施“精準打擊”?
梁迎修: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條文對謠言做出科學界定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樣可以實現對謠言的精準打擊。不論是網絡謠言,還是謠言,目前在任何法律法規(guī)的條文中都沒有精確的定義。有的法律條文使用“謠言”進行表述,也有的法律條文使用的是“虛假信息”這樣的表述。
如果不對謠言進行科學的界定,在懲治謠言時就有可能逾越法律的邊界,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從法理上來說,謠言的本質是虛假的、缺乏事實依據的信息。
謠言產生的負面影響包括以下方面:
造謠和傳謠是否構成違法犯罪以及應當施以什么樣的處罰,與謠言所造成負面影響的程度有關。例如,《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了誹謗罪。2013年9月2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2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再如,2013年9月18日通過的最高法《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guī)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91條之一的“造成嚴重后果”,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qū)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
(四)妨害國家重大活動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來源:中國互聯(lián)網聯(lián)合辟謠平臺(董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