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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冰雕連”、袁隆平,嚴懲!

稿件來源:“中國青年報”微信公眾號 發(fā)布時間:2022-12-11 12:51:20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目錄如下——

 

一、羅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wǎng)絡平臺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構(gòu)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并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

——在人數(shù)眾多的微信群詆毀、侮辱英雄,構(gòu)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三、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wǎng)絡平臺上采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衛(wèi)國戍邊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構(gòu)成犯罪并應承擔民事責任

 

四、王某訴楊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的土地和設施

 

五、李某、吳某侵害英雄烈士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huán)境和氛圍的活動應承擔法律責任

 

六、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訴訟案

——擅自將英烈姓名用于商業(yè)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七、葉某等訴某信息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烈士近親屬有權依法對侵害英烈名譽行為提起訴訟

 

八、趙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wǎng)絡平臺上發(fā)表不當言論褻瀆英烈事跡和精神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九、洪某訴劉某、某報社名譽權糾紛案

——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行為的合理回應和批評不構(gòu)成侵權

 

十、董某訴李某、第三人盧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遺屬居住權益

 

其中,多個案例曾引發(fā)廣泛關注——

 

 

 

 

 

仇某出鏡懺悔視頻

對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

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據(jù)北京日報報道,近年來,社會上有些人受歷史虛無主義等錯誤思想影響,以“還原歷史”“探究細節(jié)”等為名,通過網(wǎng)絡媒體等歪曲歷史,詆毀、貶損英雄烈士,造成惡劣影響,引起社會各界強烈憤慨。由于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已經(jīng)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行為不僅構(gòu)成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時也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指出,此類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三類:

一是民事責任。民法典規(guī)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且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需要注意的是,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親屬;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行政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huán)境和氛圍的活動,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法院依法嚴懲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行為,保護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歷史虛無主義等錯誤思想。

來源:“中國青年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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